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省独有天一经贸有限公司 河南鼎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纬二路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253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纬二路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35708D。 负责人:马娇阳,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奇,河南中贏旗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文臣,河南中赢旗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省独有天一经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河南鼎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柴建新。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纬二路支行与河南省独有天一经贸有限公司、***、***、河南鼎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24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河南省独有天一经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纬二路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和计至2019年6月20日的利息(含复利、罚息)952440.58元,2019年6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58元,由被告河南省独有天一经贸有限公司、***、***、河南鼎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因河南省独有天一经贸有限公司、***、***、河南鼎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纬二路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独有天一经贸有限公司、***、河南鼎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经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省独有天一经贸有限公司、***、***、河南鼎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经向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省独有天一经贸有限公司、***、***、河南鼎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6607.39元,本院已扣划6607.3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5、查明被执行人河南鼎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路虎牌汽车(车牌号:豫A×××××),现已轮候查封。 6、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楼××单元××房产××套,现已告知申请人,因查封次数过多申请人暂不要求查封。 四、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独有天一经贸有限公司、***、***、河南鼎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纬二路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赵 凯 审判员 郭 宏 审判员 李安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尚文宁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