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45800元(其中本金30000元、。截止至2018年5月22日的利息为15800元),并自2020年8月3日起,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0‰继续计算逾期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计595元,由被告***负担473元,原告***自行负担122元。此款原告已经缴纳,***需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8
发布日期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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