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郑州宝泰贸易有限公司 河南三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149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宝泰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施林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汝国、晁红伟(实习),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三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现才。 郑州宝泰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南三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7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河南三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宝泰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34339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2月21日起以234339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州宝泰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91元,由原告负担1271元,被告负担25220元。因河南三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郑州宝泰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冻结被执行人河南三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77.55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郑州宝泰贸易有限公司。 2.查明被执行人河南三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有江铃全顺牌汽车(车牌号:豫P×××××)、奥德赛牌汽车(车牌号:豫P×××××)、辉腾汽车(车牌号:豫P×××××)、帕萨特牌汽车(车牌号:豫P×××××)各一辆,现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 3.经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三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委托鹿邑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三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宝泰贸易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赵 凯 审 判 员 郭 宏 审 判 员 李安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关 磨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