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村支行 河南兰廷犇腾牧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阳市天**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村支行借款本金8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止,利率为月利率11.0208‰;逾期利息从2018年4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率为月利率16.5312‰)。 二、被告河南兰廷犇腾牧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83元,由被告安阳市天**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