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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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借款本金150857.62元及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家庭消费贷贷款申请表》《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家庭消费贷贷款核准确认书》约定的标准,自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但每年给付利息、罚息及逾期违约金的上限为尚欠本金年利率的24%);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律师费1000元; 三、驳回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八十二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鉴定费一万二千四百元,由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