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7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4242.0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30449.08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11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30元,开庭公告费260元,由***负担5290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5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2-31
发布日期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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