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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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致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吉致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4,465.58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吉致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至2020年8月2日的利息1,029.54元、逾期利息447.13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吉致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44,465.5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60%计算); 四、若被告***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付款义务,原告吉致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可以以车牌号为“陕F3XXXX”的车辆与被告***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吉致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