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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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平县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京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遂平县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52220元。 二、驳回原告遂平县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京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遂平县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1元,减半收取835.50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遂平县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行支付给原告遂平县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