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平顶山市国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省长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03民初2390号 原告:平顶山市国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崔巧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长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皎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 原告平顶山市国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长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顶山市国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平顶山市国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赵烈贞 审判员张武杰 人民陪审员冯雪丽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段婧婧 书记员孙偲铭 |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