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7977.5元及利息及违约金(利息以17977.5元为本金,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17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13日;违约金按17977.5元的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负担170.8元;被告***负担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