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共计1381912.21元;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8月12日至2020年10月20日期间的利息共计2562055.21元(1652296.34元+874289.79元+35469.08元);

三、被告***自2020年10月21日起,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以上款项被告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4050960元,核定标的3943967.42,占起诉标的97.36%。案件受理费19603.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97.36%即19086.3元,有原告***负担2.64%即517.54元,邮寄送达费10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向原告***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05
发布日期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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