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60,800元、逾期付款利息2,528.8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借款本金60,800元为基数,向被告支付自2019年12月16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损失,其中2020年8月19日之前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核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予以核算。

本案起诉标的65,357元,给付标的63,328.86元,占诉讼请求标的96.9%,案件受理费1,433.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4.45元,被告***负担1,389.48元。

以上款项64718.34,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05
发布日期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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