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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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8年12月15日至2020年8月19日逾期还款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503,835.62元,并继续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0月14日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利息29,006.85元;并继续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0月15日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计算公式为:欠付借款本金×2021年1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365天×欠付天数。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66.11元(原告***已预交25,325元),由被告***负担25,266.11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诉讼费58.89元。邮寄费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01
发布日期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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