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6%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河北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借款100,000元的逾期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对被告河北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借款200,000元的逾期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由被告河北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