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三河市中实亿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三河建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北中地志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三河市中实亿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421633.8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以421633.8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56元,减半收取计4278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河北中地志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