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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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邢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广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广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自欠息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给付时扣除已付65,205.17元;罚息自2018年8月30日起本金全部归还之日止,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约定利率计付); 二、被告***、***、***、邢台邢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邢台邢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驳回原告河北广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规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邢台邢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