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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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货款347,621.80元。 二、被告白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7.00元(系减半收取)、保全费2,25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