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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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市金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威县君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河北广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广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17,264.66元及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自欠息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河北广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威县君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抵押的车辆(动车抵押清单为准)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南宫市金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书规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9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南宫市金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