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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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诚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将租用河北立高3号车间(面积为3800平米)2018年11月18日至2019年11月17日期间租金360620元租金给付***。 二、被告河北诚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前将租用河北立高3号车间(面积为3800平米)2019年11月18日至2020年11月17日期间租金360620元租金给付***。 三、2020年后,被告河北诚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如继续租赁河北立高3号车间(面积为3800平米),被告河北诚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前将2020年11月18日至2021年11月17日期间租金360620元租金给付***。 四、河北立高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泛华天河防水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得重复收取河北诚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租用3号车间(面积为3800平米)租金。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45元,减半收取1692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10961.25元,由被告河北立高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96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