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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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容城县东牛种鸡孵化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890000元及利息1496696.5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8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92%的标准自2016年3月21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86元,减半收取计13993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容城县东牛种鸡孵化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