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银川中油精诚燃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银川中油精诚燃气有限公司燃气费2671.82元及违约金824.87元(自2016年12月2日计算至2018年8月3日),之后的违约金以所欠燃气费金额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燃气费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6 |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