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7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该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96元,由原告***负担1725元,由被告***、湖南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4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