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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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627903.1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支付截至2020年8月6日的利息54004.24元、复利1194.78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支付嗣后利息(以1627903.1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555%计算);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支付嗣后复利(以53466.4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555%计算); 五、确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济南市(房产证号:中XX)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48元,减半收取10074元,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缴上诉费,上诉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