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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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沈阳中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租赁使用费2698793.2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自行负担,反诉费2283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1255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沈阳中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2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