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沈阳分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沈阳分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54885.12元、利息26558.4元、费用5848.03元(截至2020年5月5日)。从2020年5月6日起的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等费用按客户协议约定计算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沈阳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8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1
发布日期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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