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4-09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1执322号申请执行人林萍,女,1981年2月**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1执322号申请执行人林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赵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萍与赵悦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1民初5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萍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悦案款共计67,895.00元整(其中未包含相应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执行经过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2022年1月11日止,余额不足;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2022年3月18日止,余额不足;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4月7日起至2022年4月6日止,余额不足;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金额共计2,661.58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2023年3月17日止,暂未实际控制车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执行到位2,661.58元整,未执行到位标的65,233.42元整(未包括相应的利息),本案应缴执行费918.00元,已缴纳0.00元,未缴纳918.00元,申请执行人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付玉琳审判员张来喜审判员霍福生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书记员杜鹏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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