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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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瑞安市汀田街道繁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1民初6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1民初6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瑞安市汀田街道繁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欠付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8724928.5元范围内对***承担责任; 四、驳回***的原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83355元,减半收取4167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6677.5元,由***负担1097元,由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210.5元,瑞安市汀田街道繁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5370元。再审案件受理费8335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