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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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丰州吴忠烟杂店 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行政复议 |
法院 |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南安市丰州吴忠烟杂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南安市丰州吴忠烟杂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