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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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借款本金91,896.63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11月6日为11,267.05元;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二、***、***、***、***共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2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