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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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华夏附加华夏福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700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800元(***、***已预交),由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该款项汇入泾县人民法院账号,户名泾县人民法院执行款,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账号10×××0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