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晋州佳誉商贸有限公司 晋州市谷旭副食批发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晋州佳誉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晋州市谷旭副食批发部人民币13771.8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21年1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笔货款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被告晋州佳誉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