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于2020年11月19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货款592000元,并向原告***支付以59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账号62×××69。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92元,减半收取5046元,由原告***负担146元,由被告***负担49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1-03-04
发布日期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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