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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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千岛湖玖洲贸易有限公司 淳安县汾口镇汾口村畹墅股份经济合作社 杭州钱景物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2017年12月1日淳安县汾口镇汾口村畹墅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淳安千岛湖玖洲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10月22日解除; 二、淳安千岛湖玖洲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淳安县汾口镇汾口村畹墅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631天)按每日2400元计算标准的租金,合计1514400元; 三、淳安千岛湖玖洲贸易有限公司应付淳安县汾口镇汾口村畹墅股份经济合作社违约金219000元,扣除已付保证金100000元,剩余违约金11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 四、***对淳安千岛湖玖洲贸易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淳安千岛湖玖洲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位于淳安县××镇××村××市场××广场××层沿街店铺门头上的招牌、钢架、装饰,并将卷闸门恢复成玻璃门; 六、驳回淳安县汾口镇汾口村畹墅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86元,由淳安县汾口镇汾口村畹墅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15049元,由淳安千岛湖玖洲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6637元,***负连带责任。 淳安县汾口镇汾口村畹墅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淳安千岛湖玖洲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