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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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那丹伯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辽源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辽源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吉林那丹伯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于2016年3月14日签订的《人民币借款合同》; 二、吉林那丹伯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辽源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00万元,并支付截止2020年12月30日止的利息1,170,480.00元、违约金2,619,911.83元,并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继续按年利率15.40%标准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三、吉林辽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其提供担保1000万元范围内,在林那丹伯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偿还责任; 四、驳回辽源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800.00元,由吉林那丹伯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