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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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人民币819269.73元及利息(以228475.46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590794.27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吉林省慧鑫经贸有限公司均在该笔债权***不能追偿部分九分之一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96元,由***、***、***、吉林省慧鑫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7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