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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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10367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被上诉人***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以9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9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利息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上诉人***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21983元执行时予以扣减。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40元,由***、***负担1415元,由***负担425元;保全费102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680元,由***、***负担2830元,由***负担8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