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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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东城志高混凝土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东城志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曹干云、张新泉、谭彬利润利息款4913242.92元; 二、被告湖南东城志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曹干云、张新泉、谭彬拖欠利润款利息140532元(以4913242.92元为基数,按年息6%利率标准,自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22日止,共计占用天数174天所产生的利息为:4913242.92×6%÷365×174=140532元,此后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两项共计5053775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湖南东城志高混凝土有限公司要求反诉被告曹干云、张新泉、谭彬返还不当得利13761000元的诉讼请求; 四、反诉被告曹干云、张新泉、谭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反诉原告湖南东城志高混凝土有限公司1个月的土地租金21131元; 五、反诉被告曹干云、张新泉、谭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湖南东城志高混凝土有限公司拖欠租金利息438元(以21131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7日起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2020年2月29日止,此后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六、若上述第二项的利息计算至2020年2月29日共计366天,产生利息295602元,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与第四项、第五项相抵后,截止2020年2月29日,被告湖南东城志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应支付原告曹干云、张新泉、谭彬利润利息款5187275.9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47176元,保全费5000元,由湖南东城志高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52434元,由湖南东城志高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52354元,曹干云、张新泉、谭彬利负担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