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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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执行人赵云英及其丈夫王文山在辉县市酒厂家属院4单元5楼南户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