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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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市猪八戒宜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38.8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以4038.8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猪八戒宜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700元; 驳回原告重庆市猪八戒宜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