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纠纷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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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0)湘0321民督1号 申请人: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曾国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 申请人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9日签署一份《个人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30000元整,期限24个月,借款月利率为9.1041‰,逾期利率为12.74574‰(在原利率标准上浮40%)。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即按约定将该款项交付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并向申请人出具了借款借据。上述借款到期后,上述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该借款经申请人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本院提出申请并提供了被申请人身份证明、借款利息计算表、借款借据、个人借款合同。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贷款利息(含逾期罚息)3364.6元(计算至2020年1月2日止,此后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3日起按月利率12.7457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贷款利息(含逾期罚息)3364.6元(计算至2020年1月2日止,此后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3日起按月利率12.7457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申请费211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逵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戴蕾 代理书记员 王茜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