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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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被告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位于深圳市坪山区房屋,并返还给原告李柏轮;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柏轮支付占有使用费(以1100元/月为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搬离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相应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