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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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支付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所欠的物业服务费20886.12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