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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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4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月利率8.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2720元; 三、原告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周玩秀、***、姜金芳提供贷款抵押的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