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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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88320.34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80497.55元(已经支付2000元),被告***赔偿960元,其余由原告***自负;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项限义务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自觉履行,将赔偿款汇入双峰县人民法院在华融湘江银行双峰县支行的账号76×××75,并注明本案案号。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上述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元,合计800元,由原告***负担160元,被告***负担6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