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市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偿付所欠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元;

二、被告***、***应支付所欠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6006元(按月8.4‰从2018年5月27日计算至2019年7月30日),后段利息按月利率8.4‰另计至清偿之日止。

以上款项共计21006元,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计170元,案件申请费586元,共计75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20-03-0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