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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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偿付所欠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元; 二、被告***、***应支付所欠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6006元(按月8.4‰从2018年5月27日计算至2019年7月30日),后段利息按月利率8.4‰另计至清偿之日止。 以上款项共计21006元,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计170元,案件申请费586元,共计75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