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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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广州酷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广州市酷腾物流有限公司 广州鑫储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鑫储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740575.13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4月11日起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 二、驳回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93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413元,由原告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757元,被告***、广州鑫储物流有限公司负担9656元。 原告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广州鑫储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1-03-04 |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