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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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捷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捷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延期补助费(按每月540元计付); 二、被告广州捷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交通补助费(按每月180元计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0元,由原告***、***、***共同负担1198元,被告广州捷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