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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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嘉丰科技有限公司 铁岭县瑞星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铁岭县瑞垦农机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铁岭县瑞星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辽宁嘉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化肥款2652200.2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辽宁嘉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27元,由被告瑞星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