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德阳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德阳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代理费205630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205630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250元,由被告德阳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