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索纳克斯大拇指汽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青岛索纳克斯大拇指汽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华汽车风挡玻璃店货款人民币8680元;

二、驳回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华汽车风挡玻璃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青岛索纳克斯大拇指汽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裁判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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